外国企业在泰国获得⼟地 / 林地的规定
⼟地法的主要内容
泰国关于⼟地和房产的法律主要基于⼤陆法系的法律体系⽽制订,主要内容都参照 ⼤陆法系国 家的相关法律。《泰国⼟地法》(Land Code Promulgating Act B.E.2497)由 泰国内务部颁布, ⾃ 1954 年 12 ⽉ 10 ⽇起实施。《⼟地法》包括⼟地分配、⼟地所有权的 授予和界定、相关⽂ 件的发布等内容,明确了对于宗教⽤地、外国⼈⽤地、部分⾏业法 ⼈⽤地的限制条件、并对⼟ 地调查、⼟地交易和费⽤及处罚条例都作了明确规定。该法 ⾸次对个⼈持有⼟地的上限作出了 规定。
此后,内政部于 1999 年和 2008 年颁布了对《⼟地法》三项条款的修订案,分别对外 国⼈⽤ 地、⼟地相关费⽤及处罚条款进⾏了调整。原则上禁⽌外国⼈拥有⼟地所有权, 有特殊法律许 可的除外。
除 1954 年《⼟地法》之外,《泰国⼯商不动产租赁法》和《泰国⼯业区法》等法律 都有涉及 外国⼈在泰国⽤地的规定。
外资企业获得⼟地的规定
1954 年《⼟地法》对外国⼈拥有⼟地做出规定 :“外国⼈可根据双边条约关于允许 拥有房地产 权的规定,并在本⼟地法管辖下拥有⼟地。”根据该法,外国⼈及外籍法⼈ 根据内政部法规, 和内政部部⻓批准后可拥有⼟地,以作为居住和从事商业、⼯业、农 业、坟场、慈善、宗教等 活动需要之⽤。并针对不同⽤途对外国⼈最多可持有的⼟地⾯ 积作了规定。
为了适应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,内政部于 1999 年 5 ⽉ 19 ⽇⼜颁布了《⼟地法》修订 案 (《Land Code Amendment Act No.8》),对《⼟地法》有关外国⼈及外籍法⼈产业问 题作了 修改,允许外国⼈及外籍法⼈在符合某种规定的条件下可以拥有⼟地产业。其规 定主要内容包 括 : “凡需在泰持有⼟地的外国⼈,必须按内政部规定从国外携⼊不少于 4000 万泰铢, 并经内政 部⻓批准,可以拥有不超过 1 莱(泰国⾯积单位,1 莱 =1600 平⽅⽶)的⼟地,作 为其居住⽤ 地。” “上述外国⼈还必须满⾜以下条件 :(1)其在泰国投资必须是有益于泰国本国经济 社会发展或满 ⾜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(BOI)规定可予以投资促进的项⽬ ;(2)投资持 续时间不少于 3 年 ;(3)持有 的⼟地应在曼⾕市区、芭提雅或其他《城市规划法》规定 的居住⽤地范围内。”
对于在泰投资可观并使泰国经济受益的外国企业,其在泰国经营期间若适⽤《泰国 投资促进 法》第 27 条、《泰国⼯业园管理局法》第 44 条或《泰国⽯油法》第 65 条规定, 在持有泰国⼟ 地⽅⾯可享受⼀定特权和豁免。
(1)《泰国投资促进法》第 27 条 : 在获得投资促进委员会批准的情况下,投资⼈可 拥有超出其他 法律规定范围的⼟地⽤于进⾏投资活动 ; 在投资⼈是外籍⼈的情况,若其 在泰投资活动停⽌或 将投资项⽬转让给他⼈,其需要在 1 年内将该⼟地卖出,逾期未执 ⾏则由⼟地局收回⼟地后将 拍卖。
(2)《泰国⼯业园管理局法》第 44 条 : 在获得⼯业园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情况下,⼯ 业经营者可在 ⼯业园区内拥有超出其他法律规定范围的⼟地⽤于⼯业活动。在投资⼈是 外籍⼈的情况,若其 在泰国商业活动停⽌或转让给他⼈,须在 3 年内将所有⽤⼟地退还 给泰国⼯业园管理局或转让 给企业受让者,否则由⼟地管理局收回后将其转让给泰国⼯ 业园管理局或企业受让者。
(3)《泰国⽯油法》第 65 条 : 委员会有权批准特许权获得者拥有超出其他法律规定 范围的⼟地⽤ 于⽯油经营。 因此,⽬前按照泰国法律规定,只允许外国⼈在符合上述条件情况下拥有⽤于居住 的⼟地,或 满⾜条件的外国企业有限制地拥有⽤于企业经营之⽤的⼟地。外国企业不得 ⾃由开展对泰国⼟ 地的投资业务。此外,即便泰国⼈占多数(按股权⼈和股权计算)的 合资企业,泰国政府也出台 了有关条例防范以此为名义从事⼟地经营的⾏为。